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甫一提出,便得到社会各阶层的广泛认同,也成为理论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和谐的思想可谓源远流长,中外思想史上都有大量论述,对于我们具有相当的启发意义,但也一定要注意,我们今天说的和谐与古人所说的和谐有着很大的不同。综观中外思想史和当今的文献,虽然不少人从不同方面谈到和谐,但从总体的致思路向上讲,还是有着很大的不同。概而言之,一种是形而上学的消极和谐观,一种是辩证法的积极和谐观。注意区分这两种和谐观的差别,注意讨论社会和谐时的浪漫主义倾向,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重要意义。
一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这两种和谐观的差别:
从思维方式看,前者以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为基础,把和谐与矛盾对立起来,害怕和排斥矛盾。它所理解的和谐,就是排斥矛盾的和谐,是一种无矛盾的或克服了矛盾后的和谐。所谓“大同”,所谓“王道”,老子向往的无知无欲“小国寡民”社会,宋儒倡扬的灭尽人欲后的“天理”流行的世界,都是如此。这是一种绝对的和谐。后者则合理地、辩证地看待和谐与矛盾的关系,它认为任何社会、任何时候都存在着矛盾,消除这些矛盾既无可能也不必要。和谐并不是没有矛盾,也不是排斥矛盾,而是包含矛盾于自身又对之进行限制或限定,是创造出一种使矛盾双方不至于发展为冲突的社会运行机制和社会正常生活的局面。总之,和谐是相对的、具体的,没有绝对的和谐。越是把和谐绝对化,就越使之带有乌托邦式的理想性质,越缺乏实际操作的可能。
从预设前提看,前者抽象地以社会为本,即把社会看作与人抽象对立的一种整体性存在,个人只是这个整体的组成部分,强调和突出的是社会整体秩序的绝对优先性,是个人对社会的义务,是下级对上级的服从,是人们对等级制度和身份差别的天经地义的道德认同。这种以社会为本将社会等级秩序合理化的观念,实质上不过是以统治者为本,因为他们是社会或国家的合法代表者。在这个前提下,礼也好,法也罢,都是统治者设立的管制人民大众的工具,或是诉诸家庭生活的亲情,如儒家,或是依仗某种“自然法”来论证现行礼法制度的合理性,如西方某些思想家,其最终目的都是将这些不合理的东西合理化。很显然,这里的和谐就是统治者所要求的各安其位、各守其分、各行其道、克己复礼的秩序,柏拉图的理想国、孔子理想的周公之治,都是这方面的例子。后者则坚持以人为本,即把社会看作人们的活动和交往关系的总和,而不是抽象的与人对立的独立性存在。它在现代社会理念的基础上审视人与社会的关系,首先关注的是人的权利、利益、机会的合理公正的分配,强调的是公民个人权利对各种社会权力的基础性作用和合理制约关系,诉诸的是不同阶层、不同主体之间的信任和协商。它坚持的是“依法治国”的法治原则而不是“以法治国”的人治原则,任何人、任何政党和团体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和制约下活动,不允许有任何法外特权、法外公民存在。所以,和谐是以通过民主程序形成的公正的法制为基础的和谐,是以维护法制的尊严为前提的和谐,也是以遵纪守法、以法衡平、定分止争、争而不乱为底线的和谐。
从最终目标看,前者以单纯的社会稳定利于统治为目标,只要没有纷争,社会安定,就是天下太平,至于这种稳定和太平是不是能够促进社会进步与人的发展,多不在其考虑范围内。这是几千年来封闭的小农社会和家天下的形势使然的,也由此而获得现实合理性。重农而轻商,不是没有看到商业在搞活经济、方便民生方面的作用,而是因为怕商人流动性强、获利心重,影响了世道人心,威胁到统治权力和社会安定;崇让而贬争,并非没有看到竞争对于人才涌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而是因为竞争会产生不利于社会安定的效应;而绝圣弃智、神道设教、搞愚民政策,都是因为这些措施有利于社会安定,便于使家天下代代相传。后者则把稳定与发展理解为一种辩证的关系,认为二者既有差异和矛盾,又互相制约、互为前提、互相为用,以能够促进社会和人的共同进步、和谐发展为最终目标。稳定是发展的...
与之相联系并由之决定,从路径选择看,前者设想的是一种机械控制型的、通过等级制加强控制而实现的社会稳定。统治者始终把人民大众看作被管理、被控制的对象,所谓“牧民”即是这个意思,将整个社会当作一架机器,通过各级官吏对之进行控制,同时对这些官吏又从上至下地进行监督和控制。而官僚机构本身就具有一种不断膨胀的趋势,有一种不断扩展其管制范围的倾向,结果就需要设置越来越多的机构、越来越多的官吏。最后形成的就是一种权力控制型的社会,也是依靠各层、各级的行政权力将社会各个方面“管住”“抓紧”的社会,是靠刚性的社会运行机制来维持的社会。要么管得很死,要么就因为疏于管理而导致混乱。后者则主要是依靠在社会自身各个部分的分工协作中形成的合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而达成的有机型和谐,是主要依靠社会的自组织能力而良性运行的社会状态,政府权力主要限于社会公共领域、公共生活的管理,它不是高居于社会之上,而是“内嵌”于社会之中,主要不是实施控制功能,而是发挥服务作用。各种官吏、各种权力都受人民和舆论的监督,受法律和制度的约束。国家政府的任务仍然是管理,但这是一种顺向于社会的、以“理”为重点而不是以“管”为重点的、富有弹性而不是刚性的管理机制,是努力使社会分工充分发展,使社会结构日益合理,促使各种具有营利性质的服务机构承担社会中介协调的作用,各种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也相当发达,使社会运行体现出很强的自组织、自调节的形态,从而保持争而不乱、活而不散的既充满活力又具有秩序的稳态和谐。
最后,从运行效果看,在机械控制型的状态下,即使权力系统保持有效运作,压制和控制着各种矛盾,维持着社会的稳定与暂时和谐,这种稳定与和谐也比较脆弱,难以持久。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处于权力源头的统治者的能力、品质、威信等个人情况,依赖社会官僚机构的具体情况,而这些都具有很大的偶然性。而且,为了维持控制的稳态,往往需要付出很高的制度成本,消耗掉大量的社会资源。而有机型的社会和谐,主要依靠的是社会自组织能力,因而制度成本会大大降低,社会活力则大大增强,是一种效益较好的和谐,一种不随着领导人的兴趣和注意力的转移而变更、不会出现人亡政息效应的和谐,一种能够长久维持、持续发展的和谐。
我们倡导的和谐观,自然应该是具有现代意义的、辩证的积极和谐观,我们构建的和谐社会,是以这种和谐观为指导的和谐社会。这是一种建立在经济发展基础上的、富裕并充满了活力的社会,是一种具有完备的法制和民主程序的现代社会,是一种比较公正的、抑制两极分化有利于朝着共同富裕前进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一种比较宽容的、各种不同观点能够合理竞争和平共处的现代文明社会。离开了这些内容,和谐社会就成为一种抽象的超历史性的东西,成为一种空洞的社会理念。
二
在讨论社会和谐问题的时候,有两种倾向是值得注意和防范的:
第一种倾向是理想化的、浪漫主义的倾向。纵观古往今来关于和谐的讨论,许多思想家不仅把和谐当作一种正价值,而且当作一种价值标准,比如,在孔子那里,克己复礼,天下归仁,善莫大焉。何以故?因为都按照“礼数”行动,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各种人际关系才能达到和谐,从而再现周公之世。在柏拉图那里,统治者得智慧、武士们要勇敢、生产者须节俭,各安其分,各司其职,社会才是和谐的社会,国家才是正义的国家。善在于和谐,美更在于和谐,甚至真也需要和谐,自洽论的真理观就是表现。现实中固然存在着诸多不和谐现象,但其因不和谐而成为不合理的存在,即需要改造或改进的存在,和谐成了一种理想,是诸善之根、诸美之源,是各种价值的总根据、总标准。
现实生活中充满了不公正、对立、对抗、冲突,最严重的就是战争,引起了诸多不幸的后果,人们普遍地憎恨对立、渴望和谐,思想家们也多从理论的角度和层面论证和谐的合理性是一种“应该”确立的状态。由此人们也就都把和谐与对立看作彼此冲突、有他无我有我无他的关系,似乎只有消灭了矛盾和对立,才能实现和谐。殊不知,当和谐被当作诸善之根、诸美之源而被竭力美化和理想化的同时,也就被置放到了与现实隔绝的彼岸世界,成了永远可欲可求但却无法实现的理想,正如宗教的天国从一开始就注定了其是不可能实现的一样。
与历史上的许多思想家不同,马克思主张从现实的人,从人们的现实物质生产与物质生活状况出发来考察社会和历史,把各种观念都看作这种现实生活的一种回声和反映。马克思不是以一种道德家的眼光来对各种社会现象做价值评判和理想设计,而是以一种科学家的眼光来分析社会历史的运动。正因如此,他不仅看到了各种社会矛盾、对立、对抗的历史必然性,而且进一步看到了对抗的历史进步性,看到了进步的对抗性和对抗的进步性在历史进程中的辩证关系。在马克思那里,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都不是出于道德的要求,而是经济发展的一种必然结果。
从这个角度反思我们过去社会主义建设几十年的经验,一个重要的教训就是,我们把社会主义理解得过于理想化、过于浪漫化了,超越了历史阶段以及具体国情和实践能力所能实现的限度。那时虽然没有提出和谐社会的观念,但实际上却认为这种社会主义社会是最和谐的社会:全面的公有制,没有剥削,没有压迫,没有根本利益上的对立和冲突,全国一盘棋,甚至全国如一人。经济上是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发展,按劳分配,公正合理;政治上是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局面;文化上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和谐繁荣景象。因为目标过于理想,超越了历史阶段,把在未来的社会主义高级阶段才能办到的事情强行放在现在来办,结果就是欲速则不达,不仅无法实现,反而造成了重重矛盾。为解决矛盾,于是诉诸斗争哲学,在理论上把斗争绝对化,不斗则退,不斗则修,不斗则垮,而且似乎斗争本身也成了目的。从把和谐理想化开始到把斗争绝对化终结,总是在走极端,造成巨大损失。殷鉴不远,我们再不能重蹈覆辙。
第二种倾向是借构建和谐社会来否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有意无意地把现在社会上的许多经济矛盾、社会冲突归因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全面和谐发展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立起来。这是一种危险的倾向。邓小平曾深刻地指出,我们过去最大的失误就是没有把工作重点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以为在经济很落后的条件下也能建立起平等的、民主的、和谐的社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贫穷条件下的那种和谐也不是我们所要求的社会主义的和谐。马克思早就指出过这一点,在生产力不发展的极端贫困的情况下,仅仅人们之间重新争夺生活必需品的斗争,就会使全部腐朽的东西死灰复燃。中国的现代化事业好不容易才走上了市场经济的正轨,我们才刚刚脱离了物资短缺、生活困难的窘境,刚刚为社会全面发展准备了基本的经济条件和财政条件。我们现在遇到的分配不公、赋税负担不合理、贫富差距扩大、城乡差距扩大、社会矛盾加剧等一系列问题,经济增长方式还没有根本转变,环境矛盾、资源矛盾都很突出,医疗卫生体制、教育科研体制、社会保障体制等方面的改革还面临很多困难,等等,这些都是引起近年来理论界对改革的反思和争论的现实原因,都是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然而,所有这些问题,都不是因为搞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因为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才产生的,而是改革不彻底、不到位、不配套的结果,只能通过深化改革,包括改革既往确定改革方案的决策方式来获得解决。我们绝不能因噎废食,更不能小有成就就头脑发热,似乎我们已经改变了贫穷落后的面貌。有学者认为我们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转变,言下之意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已经过时,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轻率的、错误的。
[1]本文原载《哲学动态》2006年第6期。